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修正 2公尺以上作業須訂墜落計畫、安全帶排最後
勞動部2026年6月30日修正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:施工前須再做風險評估,高度2公尺以上作業的墜落防止計畫改以護欄、安全網優先,安全帶排最後。

重點摘要
- 勞動部2026年6月30日修正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》第3條、第6條、第17條,要求施工規劃階段與作業前都要做風險評估。
- 高度2公尺以上、有墜落之虞的作業,墜落災害防止計畫須先排護欄護蓋與安全網,安全帶從第5款移到第7款。
- 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,依第43條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,致死亡災害另有刑責。
【台灣建築時報/編輯部】勞動部2026年6月30日修正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》,外牆、屋頂、陽台翻修的工班老闆開工前要留意兩件事:作業前的風險評估要接上施工規劃階段的評估,高度2公尺以上、有墜落之虞的作業還要照新排序擬墜落災害防止計畫。記者查閱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,第3條、第6條與第17條的條文頁都標示2026年6月30日修正。
第3條、第6條:施工前評估要接得起來
第3條要求雇主在施工規劃階段,依設計階段的風險評估和圖說資料做評估,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要納入考量,有施工計畫的要寫進去。第6條則要求雇主在讓勞工作業前,指派所僱的職業安全衛生人員、工作場所負責人、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,或委託專業單位,依施工規劃階段的評估和施工計畫再評估一次,並採取防護設施。
修正理由提到,中小型營造工程人員比較缺乏風險評估經驗,因此新增可以委託工程顧問公司、開業建築師、執業技師等專業單位辦理。
第17條:護欄和安全網排前面,安全帶排最後
第17條規定,高度2公尺以上、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的工作場所,要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。規劃順序是:先從設計或工法讓人盡量在地面完成作業,再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的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,接著設置護欄護蓋、張掛安全網、設置警示線系統、限制人員進入管制區,最後才是佩掛安全帶。安全帶從原本的第5款移到第7款。修正理由指出,個人防護具是最後一道防線,要在工程控制與行政管理措施無法完全防止危害時才採用。
對翻修與外牆屋頂工班的影響
外牆修繕、屋頂防水、陽台翻修最常碰到高處作業。老闆報價排工前,要先想能不能改工法讓人留在地面、能不能先架護欄或安全網,只靠安全帶的做法已不是優先選項。標準適用於從事營造作業的有關事業。
期限與罰則
標準末條寫明,2026年6月30日修正發布的條文除第11-2條外,自2026年7月1日施行,所以第3條、第6條、第17條的修正已經生效。法規查詢系統只把新增的第11-2條列為尚未生效,施行日為2027年7月1日;該條要求雇主讓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的作業人員,事前接受營造作業安全訓練。
罰則方面,這份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訂定。雇主違反第6條第1項應有的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,依第43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,主管機關可依事業規模、性質或違反情節,加重至罰鍰最高額的1/2;違反並造成死亡災害,第40條另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的規定。
3個重點
- 評估要銜接施工規劃階段與作業前都要做風險評估,並納入施工計畫。
- 安全帶排最後護欄、護蓋、安全網優先,安全帶從第5款移到第7款。
- 小工班可外包作業前風險評估可委託工程顧問公司、開業建築師、執業技師等專業單位。
3項新要求對照:施工前評估、墜落防止順序、進場訓練
| 適用對象 | 可採取的做法 | 日期與罰則 |
|---|---|---|
| 外牆、屋頂、陽台翻修工班老闆(第3條、第6條) | 施工規劃階段先評估,作業前再評估一次;沒有專職安全人員可委託專業單位 | 修正日2026年6月30日;違反第6條第1項,依第43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|
| 高度2公尺以上、有墜落之虞的作業(第17條) | 訂墜落災害防止計畫,護欄護蓋、安全網排在安全帶之前 | 修正日2026年6月30日;致死亡災害另依第40條處罰 |
| 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的作業人員(第11-2條) | 事前接受營造作業安全訓練;已依規定受過訓練者除外 | 2027年7月1日施行 |
表列罰則來自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與第40條,標準本身沒有另訂罰鍰。
本報整理自: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(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、職業安全衛生法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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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牆或屋頂翻修的高處作業,墜落防止計畫要怎麼排順序?
高度2公尺以上、有墜落之虞的作業,要依第17條先讓人盡量在地面作業,再設護欄護蓋、安全網等,安全帶排在最後。修正理由指出,個人防護具是最後一道防線。
小型工班沒有專職安全人員,作業前風險評估怎麼辦?
第6條新增可以委託專業單位辦理,修正理由列出工程顧問公司、開業建築師、執業技師等。評估後的防護設施要列入施工計畫。
營造作業安全訓練的新規定哪一天開始?
新增的第11-2條自2027年7月1日施行。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的作業人員要事前受訓,已依規定受過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除外。
修正與施行時程
- 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》第3條、第6條、第17條修正,並新增第11-2條
- 第11-2條施行,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的作業人員須事前受營造作業安全訓練
本文原刊於台灣建築時報
資料來源
-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,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〉,2026-06-30,laws.mol.gov.tw
-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,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〉,2026-06-30,laws.mol.gov.tw
-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,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條〉,2026-06-30,laws.mol.gov.tw
-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,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條〉,2026-06-30,laws.mol.gov.tw
-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,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-2條〉,2026-06-30,laws.mol.gov.tw
-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,〈職業安全衛生法〉,2025-12-19,laws.mol.gov.tw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