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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政策

裝修動到消防設備 開工前3日備查防護計畫 營業場所未訂罰2萬至30萬

一定規模以上場所裝修影響原有消防設備時,管理權人須另訂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並在開工前3日備查;營業場所未訂計畫依消防法處罰鍰,裝修與機電業者開工日要排在備查後。

裝修動到消防設備 開工前3日備查防護計畫 營業場所未訂罰2萬至30萬
AI 生成示意圖本圖為示意,非新聞現場照片

重點摘要

  • 依消防署2025年7月17日修正的指導須知,一定規模以上場所裝修影響消防設備時,管理權人須於開工前3日備查施工中防護計畫。
  • 施工中防護計畫須寫明停用消防設備的種類與時間,動火作業由防火監督人事前確認,並在開工前對施工人員辦理防火教育。
  • 營業使用的一定規模以上場所未訂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,管理權人依消防法第40條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。

旅館、餐廳、補習班這類消防法要求實施防火管理的一定規模以上場所,若裝修會影響火警或撒水等原有消防設備,管理權人要另訂「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」,並在開工前3日報消防機關備查。記者查閱內政部消防署2025年7月17日修正的指導須知,備查義務在場所管理權人,但計畫裡的停用時段、動火管制與施工人員教育,施工單位都得配合,開工日也得排在備查之後。

開工前備查期限3日管理權人向消防機關提報
營業場所罰鍰上限30萬元管理權人未訂施工中防護計畫
餐廳咖啡廳門檻300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以上列管

哪些場所要訂:旅館、餐廳咖啡廳、補習班都在名單

消防法第13條所稱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物,由內政部公告。名單涵蓋旅館、百貨商場、餐廳咖啡廳、補習班與學校等類別,面積與人數門檻見下方對照表;2026年1月1日起,倉庫也納入。

啟動條件是增建、改建、修建、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,而且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。須知的範例是一件KTV改裝案:天花板換新、重新隔間,連警報、撒水、排煙等消防設備也要更換,就屬這一類。

計畫要寫什麼:停用設備、動火作業、施工人員教育

停用消防設備時,停用的種類、時間與範圍要限縮到最小必要;火警警報、廣播或標示設備停用,要臨時裝設替代;自動撒水設備停用,要增設滅火器或消防栓水帶,並增加巡邏。工程盡量排在營業時間以外,旅館、醫院這類全天營業的場所則排在日間。

熔接、熔切、電焊、研磨等會產生火花的作業,作業前要由防火管理人指定的防火監督人做施工前安全確認,監督人須是工地主任或工地主管這類現場層級人員,施工單位也要備妥滅火器。防火教育對象涵蓋全體施工人員,開工前就要辦,僱用移工的,要以母語個別教育。

對裝修與機電老闆的影響

接案時先問業主兩件事:場所是否屬公告名單,這次工程會不會停用或移動消防設備。兩者都是,就請業主確認計畫已備查,並拿到計畫中的施工範圍與時程,再排工與備料;夜間或日間施工的時段,以及動火作業的管制,也要照計畫走。

罰則落在管理權人身上:營業使用的場所未訂施工中計畫,依消防法第40條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;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的,可勒令停工,未經備查不得復工。

非營業使用的場所未訂計畫,或各類一定規模以上場所未依規定報請備查,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,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。

3個重點

  1. 停用設備停用種類、時間與範圍限縮到最小必要,並以臨時設備或滅火器替代。
  2. 動火作業作業前由防火監督人確認,現場備妥滅火器。
  3. 施工人員教育防火教育須在開工前辦理,僱用移工的要以母語個別教育。

一定規模以上場所的面積與人數門檻對照

場所 列管門檻
觀光旅館及旅館 未設面積門檻
學校 未設面積門檻
百貨商場、超級市場 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
餐廳、咖啡廳 總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
補習班、訓練班 總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(運動訓練班除外)
倉庫(2026年1月1日起) 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,且員工30人以上

表列為內政部公告名單中與裝修案源較相關的類別,完整名單另有電影院、KTV、醫院、捷運車站等類別,需逐項對照公告。

本報整理自:內政部「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」公告(2024-03-07)及修正公告(2025-09-16)。

常見問題

餐廳或補習班裝修,一定要訂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嗎?

不一定,要先看場所是否屬公告的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,再看工程是否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;兩項都符合,才須由管理權人另訂並備查。

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由誰向消防機關備查?

由場所管理權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消防機關備查,計畫由防火管理人製作;裝修與機電業者承攬前,先確認備查已完成。

施工中電焊、研磨等動火作業有什麼規定?

作業前要由防火監督人做安全確認,施工單位須備妥滅火器;防火監督人須是工地主任或工地主管這類現場層級人員。

規定沿革

  1. 內政部公告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名單
  2. 消防署修正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
  3. 內政部修正名單,納入倉庫
  4. 名單修正生效

本文原刊於台灣建築時報

資料來源

  • 內政部消防署(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網站刊載),〈製定現有建築物(場所)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〉,2025-07-17,fire.taichung.gov.tw
  • 全國法規資料庫,〈消防法〉,2024-11-29,law.moj.gov.tw
  • 內政部,〈訂定「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」〉,2024-03-07,moi.gov.tw
  • 內政部,〈修正「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」,自115年1月1日生效〉,2025-09-16,moi.gov.t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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