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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買賣實價登錄須雙方共同申報 價格不實罰3萬至15萬元

房屋買賣的實價登錄由買賣雙方在申請移轉登記時共同申報;價格不實,罰鍰3萬元至15萬元,檢舉屬實可領實收罰鍰30%獎金,單案上限1,000萬元。

房屋買賣實價登錄須雙方共同申報 價格不實罰3萬至15萬元
AI 生成示意圖本圖為示意,非新聞現場照片

重點摘要

  •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,房屋買賣的權利人與義務人要在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,共同檢附申報書申報實價登錄資訊。
  • 買賣雙方經限期仍未申報且已辦竣移轉登記,或申報價格不實,依第81條之2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。
  • 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者,按次處3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;檢舉屬實可領實收罰鍰30%獎金,單案上限1,000萬元。

房屋買賣的實價登錄不是交給仲介或地政士就沒事,買賣雙方都有責任:平均地權條例規定,買賣的權利人與義務人要在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,共同檢附申報書申報成交資訊,價格申報不實就會被罰。記者2026年10月21日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平均地權條例全文,對照申報與罰則條文,整理出賣方與買方各要做的事。

申報人買賣雙方申請移轉登記時共同申報
補報期限7日內接獲限期申報通知後
檢舉獎金上限1,000萬元實收罰鍰的30%,單案上限

申請移轉登記時,雙方一起申報

依第47條,申報對象是買賣案件的土地與建物成交資訊,由權利人與義務人共同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報。雙方可以協議由一人或他人代理,但條文上的申報義務人仍是買賣雙方。申報書要填交易總價、車位個數與車位總價,也要填交易日期、移轉面積、建物格局等標的資訊。

另一個時間點是訂約後30日:雙方要在這段時間內共同申請移轉登記並申報土地移轉現值,逾期才申報者,移轉現值改以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審核(第47條之1)。

沒申報或報不實:先限期,再按次罰

雙方沒共同申報時,主管機關先令限期申報,申報辦法規定接獲通知後7日內補報。屆期仍未申報且移轉登記已辦竣,依平均地權條例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,含建物者按戶(棟)處罰。價格申報不實,以及規避、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,同樣適用這個級距。

限期改正屆期未改的按次處罰,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,按次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。

價格以外的資訊不實,例如面積或格局,先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才處6,000元起的較輕罰鍰。

檢舉與查詢

民眾知道買賣申報價格不實等違規,可敘明事實、附證據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檢舉。依檢舉獎金辦法,經查證屬實、罰鍰確定並收繳後,檢舉人領實收罰鍰的30%,單案上限1,000萬元;只依網路、報章等公開資訊提出的檢舉,不發獎金。整理後的成交資訊可上網查詢,網路查詢免收費用。

對屋主的影響

賣屋的屋主,簽約前要和買方講定申報的總價與車位價格,申請移轉登記當天雙方都要在申報書上簽名。買屋的屋主,不能把申報當成賣方或仲介的事,收到限期通知要在7日內處理。價格要照實填,不實就適用前述罰鍰。

預售屋是另一套規則:由銷售預售屋者在簽約或解除契約後依限申報(時限見文末表格),委託代銷的由代銷經紀業辦理,買方不必自己申報。

買賣、預售屋、租賃3類成交申報對照

類別 申報人 申報時點 未依限或價格不實
房屋買賣 買賣雙方共同 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 3萬元至15萬元;二次仍未改正,30萬元至100萬元
預售屋買賣 銷售預售屋者,委託代銷的由經紀業 簽訂或解除契約日起30日內 同上
租賃(經紀業居間) 經紀業 簽訂租賃契約日起30日內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5款處罰
買賣價格以外資訊 買賣雙方 接獲限期改正通知後 屆期未改正,6,000元起的較輕罰鍰

預售屋與經紀業居間的租賃,申報責任在業者;買賣案件的共同申報,是屋主最需要自己確認的一環。

本報整理自: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、第47條之3、第81條之2;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3條、第9條至第11條。

常見問題

買房時實價登錄是賣方或仲介的事嗎?

不是。買賣案件由權利人與義務人共同申報,雙方可協議由一人或他人代理,但申報義務仍在買賣雙方,通常在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辦理。

實價登錄的價格填不實會有什麼後果?

主管機關會令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;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,罰鍰級距大幅升高,含建物者按戶(棟)處罰。

買預售屋的買方需要自己申報實價登錄嗎?

一般不用。預售屋由銷售預售屋者在簽訂或解除買賣契約後依限申報,委託經紀業代銷的,由代銷經紀業辦理,買方不必自己申報。

申報與罰則流程

  1. 雙方共同申請移轉登記並申報土地移轉現值,逾期改依收件日公告土地現值審核
  2. 買賣雙方檢附申報書,共同申報實價登錄資訊
  3. 未申報者,須在通知期限內補報
  4. 移轉登記已辦竣者,依平均地權條例處罰鍰並限期改正;二次仍未改正,罰鍰升級

本文原刊於台灣建築時報

資料來源

  • 全國法規資料庫(法務部),〈平均地權條例〉,2023-02-08,law.moj.gov.tw
  • 全國法規資料庫(法務部),〈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〉,2023-05-16,law.moj.gov.tw
  • 全國法規資料庫(法務部),〈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〉,2023-06-08,law.moj.gov.t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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